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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总
上海环境集团百玛士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总经理(专家编号:19RI0958)
由于此前环境评价报告通常仅考虑区域环境容量,忽略区域现有污染程度以及环境承受能力,当污染物的过量排放时会给区域环境调节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新修订的《环境评价法》需要相关企业在承办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工作时,要提前做好区域污染程度考察工作,并对当地环境承受能力进行合理估计,加强区域总量控制,在充分了解区域污染现状的同时,做好污染排放量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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