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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 | 建议方向 | 数字藏品版权合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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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 | 将数字藏品纳入网络出版监管范围 |
“数字作品无论是在自身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还是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交易,都应纳入网络出版的监管范围,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合法经营。”
“数字藏品发行平台要承担起技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和金融安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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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孔祥俊 | 电子商务法可适用于数字藏品规范 |
“数字作品的交易平台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另一方面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对于数字作品在电子商务平台传播,在法律适用上除了适用著作权法以外,电子商务法也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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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科技与法研究中心主任杨延超 | 赋予数字藏品财产权单独的内容 |
“如将数字藏品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围绕数字藏品建构的数字藏品财产权理应被纳入民法中的财产权体系。民法中的财产权又可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具体权利。”
“可以考虑赋予数字藏品财产权单独的内容,包括密钥控制权、移转权、永久收益权、销毁权等具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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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 | 数字藏品“铸造者”应承担法律侵权责任 |
“作品上传到交易平台,“铸造”成数字藏品供大家浏览,这个行为既是复制又是信息网络传播。对于未经许可制造和提供作品在线浏览而言,法院可以判决停止侵权,其中包括销毁服务器上的侵权复制件,以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
“如果数字藏品因侵权被法院判决销毁,最终购买者就不可能再转手,此时“铸造者”要对最终购买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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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二庭副庭长叶胜男 | 交易平台应当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 |
“数字作品交易平台应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当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权作初步审查,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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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秦元明 | 鼓励创作者利用可信区块链技术存证、举证 |
“电子证据是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人民法院对待区块链的取证、存证采取的是积极开放的态度,鼓励当事人能够采取这样新的技术去举证,提高举证能力。通过区块链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有利于解决举证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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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博物馆经营开发部副主任朱晓云 | 平衡版权方、设计方、平台方的权利义务 |
“数字文创藏品通过数字技术的应用可以更好满足受众的体验感和获得感。数字藏品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有赖于版权方、设计方、平台方三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希望建立统一标准来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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